債權保全制度,是指為了防止被執行人在被起訴、被執行時事先與第三人串通逃廢債權,影響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由債權人申請直接將債務人的債權作為一種財產加以保全。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保全到期債權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黃穎律師解答: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務或者價款。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黃穎律師補充:
對第三人有保證人的,不宜直接保全保證人的財產。如果允許保全保證人的財產,就等于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履行債務,也就剝奪了保證人的異議權,同時,保全保證人的財產還要以第三債務人不能滿足保全的請求前提,這實際上已超過了債權人的請求保全的范圍。對第三人與他人共同享有的債權,人民法院只能對第三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有權處分的部分進行保全,對約定或規定不明確,債權人又堅持要求保全的,可告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至法院。債權保全范圍限于債權人的請求,不得超過債務人的債權額。在保全中,當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額大于債權人的債權額時,超額部分不能保全;當債務人的債權額小于債權人的債權額時,人民法院只能對第三人應當承擔的債權數額進行保全。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