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在制定海外投資架構時,稅務負擔是重要決策因素之一。企業不僅要考慮海外投資目的地國的稅收制度,還需了解中國與該國之間的國際稅收關系。兩國之間是否簽訂了國際稅收協定,以及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都是國有企業在進行海外投資時重點考慮的內容。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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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國際稅收協定?
祁鈰程律師解答:
國際稅收協定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和處理稅務方面的問題而簽訂的雙邊或多邊書面文件。國際稅收協定的作用有四點:一是可以彌補國內稅法單邊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存在的缺陷;二是兼顧居住國和來源國的稅收利益,確保避免雙重征稅的機制得以長期而有效地落實;三是推動國與國之間的協調配合,共同打擊跨境偷避稅問題;四是促進了跨國經濟、技術交流和貿易、資金、人員往來,避免稅收因素對國家間經濟交往形成障礙。
一般情況下,國際稅收協定主要為規避雙重征稅和逃稅,不涉及個人。如果國家法律對國際稅收協定做了特別規定,給予了國際稅收協定更高的優先級,則稅收協定優先當地的稅收制度。如巴西聯邦憲法和相關法律就明確規定,國家稅收法位階高于普通法和國內稅收制度。稅收協定納入當地的稅收制度系統主要包括自動一體化模式、正式納入模式和實質納入模式,其中執行“自動一體化模式”或“正式納入模式”的國家,存在稅收協定被推翻的風險。
祁鈰程律師補充:
長期以來,國際稅收領域發展出了數種稅收協定解釋方法,主要包括:(1)《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規定的條約解釋規則;(2)各國對“經合組織范本注釋”的借鑒參考;(3)依各國國內法的解釋;(4)各國制定的單邊技術性解釋。
目前,國際上比較有影響的國際稅收協定格式文件有經合組織范本和聯合國范本兩種。經合組織范本全稱是《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重復征稅協定范本》,該范本于1977年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定并公布。該范本強調對居民的稅收管轄權,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有所限制,對資本輸出國較為有利,因此多為發達國家采用。聯合國范本全稱為《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該范本于1979年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制定并通過。該范本側重于強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資本輸人國較為有利,因而多為發展中國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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