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民事訴訟中,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因發生某種特殊情況而暫時停止執行。中止執行只是執行程序的暫時停止,與終結執行不同。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民事訴訟法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祁鈰程律師解答:
《民事訴訟法》第25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后,該第三人提供相應擔保,請求中止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二)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中止執行的。
中止執行不是不執行,也不是終結本次執行,中止執行跟終止執行更不一樣。中止執行僅僅是在執行案件發生特定事由的時候由法院暫時停止執行工作,待執行事由消失后再重新恢復執行的一種程序。中止執行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祁鈰程律師補充: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中止執行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載明中止執行的事由和依據,并送達當事人。中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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