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有信賴利益、期待利益、履行利益、可得利益、固有利益等各種稱謂,且各概念的含義也確實有爭議,然后因為內涵和外延的伸縮、闡述的角度以及立足點的不同而使得上述各概念令人含混不清。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的區別是怎樣的?
李勇律師解答:
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履行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導致的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信賴利益是指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信賴合同完滿履行,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費用和代價。
信賴利益損失,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如訂約建議)后,另一方對此產生信賴(如相信對方可能與自己立約),并為此發生了費用,后因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李勇律師補充:
兩者的內涵不同,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履行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導致的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信賴利益是指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信賴合同完滿履行,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費用和代價。對于期待利益的保護可使合同在被違反的情況下達到合同被履行的狀態,保護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護信賴利益旨在使非違約方因信賴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得到返還,從而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良好狀態。違約損害賠償一般應適用期待利益,只有當期待利益無法計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時才適用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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