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都可以看到他人無償的去為自己的朋友修理房屋或者照看他人的孩子,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稱之為無因管理,那大家知道無因管理是什么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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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無因管理的法定含義及法律效果是什么?
李勇律師解答: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所謂無因管理,依史尚寬教授言,即“無法律上之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物”。其中,管理事物之人稱為管理人;受管理事務之人稱為本人或受益人。就復雜的社會經濟生活形態而言,并非所有管理他人事物的行為都屬于無因管理。
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則在所不問;管理人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不具備這一要件者不屬于無因管理。
李勇律師補充:
在認定無因管理時應當考慮的兩種法律價值:一是禁止權力濫用,干預他人事物;二是鼓勵互助行為,因為中華民族幾千年的生存發展,對于互助精神乃至見義勇為都十分看重,如何平衡兩種價值原則涉及到無因管理的構成問題。一般來說,無因管理構成要件有四:一是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二是主觀上具有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三是客觀上實施了管理他人事物的行為;四是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本人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基于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是法定之債,故管理人之于本人享有相應的請求權:一是支出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二是負債清償請求權;三是損害賠償請求權。本案中,人民法院支持的代管撫養費即為必要費用。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由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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