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公布的《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并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說明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會議規則和其他重要事項。”自此,我國從法律層面規定了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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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持有人代表的權利有哪些?
劉瑞鳳律師解答:
債券持有人會議是由全體債券持有人組成,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召開并為全體持有人的整體利益而集體行使權利的決議機構。債券持有人會議是債券持有人的非常設機構和議事平臺。由于債券持有人會議是由各個債券持有人結合形成的新的組織,相較于單個債券持有人,持有人會議作為團體性組織享有一些額外職能和權利,比如變更受托管理人、授權受托管理人或推選代表人代為起訴等。在部分事項上持有人和持有人會議的權利可能存在一定程度重合,比如對發行人提起訴訟、處置擔保物、對發行人申請破產等。
通過《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對債券持有人代表人授權進行約定,對關系到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如在與發行人達成協商協議或調解協議、在破產程序中就發行人重整計劃草案和和解協議進行表決等實質影響甚至可能減損、讓渡債券持有人利益的行為,《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需明確確定是否授權債券持有人代表人。其他不屬于上述第(1)項約定的事項,如要求發行人公開相關財務資料、披露事項的詳細信息等,則作為普通事項,授權債券持有人代表直接行使。
劉瑞鳳律師補充:
債券持有人會議作為債券持有人的議事平臺,其決議效力根據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對內約束力和對外約束力。對內而言,決議原則上對全體債券持有人都有約束力,包括參加會議但棄權或投反對票的債券持有人。對外而言,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一般應對受托管理人具有約束力,但能否約束發行人則存在一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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