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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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勞動合同自動續期的約定是否有效?
劉瑞鳳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到期自動順延”,并不屬情形。但是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續期條款,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劉瑞鳳律師補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合同期限”、“無固定合同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表示簽訂這份自動順延的勞動合同,其實質是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后,就不會再出現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情形。如果“自動順延”的條款生效,那么連續簽訂二次合同后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就會變成一紙空文。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勞動合同中“合同期滿自動續期”類的約定是否有效,各地的裁判觀點并不統一。勞動法領域的司法實踐存在“大相似,小不同”,且判決觀點并不是一成不變,想要在提出問題的當下了解當地的裁判觀點到底認為勞動合同“合同期滿自動續期”類的約定是否有效,需充分了解、檢索當地的司法裁判觀點,了解檢索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當地勞動仲裁院的微信公眾號推文、當地法官在網絡上發表的文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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