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際貿易、投資活動的日益頻繁,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跨境爭議,國際仲裁是公認的首選爭議解決方式。然而,國際仲裁與國內仲裁程序有著巨大的不同,且更加繁復,使得不熟悉國際仲裁程序的當事人處于天然的劣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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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庭的組成是怎樣的?
劉瑞鳳律師解答:
仲裁庭的組成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是一個舉足輕重的議題,仲裁庭會直接影響到仲裁程序的進行以及仲裁裁決的產生。仲裁員并不是仲裁機構的雇員。仲裁員與法官不同,法官就職于法院,由法院隨機指派處理案件;而仲裁員并不在仲裁機構中擁有穩定的職位,他們是根據當事人之間明示或默示的協議逐案選定的。而在無法確定或達成協議時,仲裁機構規則以及各國國內法都規定應由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或國內法院指定仲裁員。
為了確保可以選出獨立公正、具備仲裁能力的仲裁員,我們應當依據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國籍、資質等限制條件進行選擇。在限制條件沒有得到遵守時,當事人可以根據現有機制提出回避請求,并且可以在選定仲裁員后申請替換仲裁員。
劉瑞鳳律師補充:
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時,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員,與案件有個人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并請求回避。當事人對被選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具有正當理由的懷疑時,可以書面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該仲裁員回避的請求,但應當說明提出回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并舉證。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按照原選定或指定該仲裁員的程序,選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員。替代的仲裁員選定或指定后,由仲裁庭決定以前進行過的全部或部分審理是否需要重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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