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對強制執行分配方案有異議時,債權人應如何維權?
劉瑞鳳律師解答:
債權人或債務人在執行分配程序中的異議包括程序異議和實體異議。程序異議是指債權人或被執行人認為執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違法行為或者不當行為,向執行法院請求救濟的情形。實體異議是指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對于分配方案所載各債權人債權的真實性、應當分配的債權數額、分配順位存在的異議。
異議人應在規定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提起訴訟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案件受理費,法院可依法裁定異議人撤回起訴。嗣后,若異議人再次提起民事訴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的,法院可對異議人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所以,異議人在主張自己的訴權時還應注意相關法律法規對訴訟期限的規定,及時交納案件受理費以保障異議人能正常行使訴訟權利。
劉瑞鳳律師補充: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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