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公司法解釋(三)》將隱名股東稱為實際投資人,將名義出資人稱為名義股東。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隱名股東直接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楊孝業律師解答: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權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
楊孝業律師補充:
隱名股東有權直接轉讓股權給受讓人,股權轉讓合同有效,但股權轉讓手續根據受讓人是否繼續隱名而有所不同。受讓人繼續隱名,則需要受讓人與顯名股東之間建立新的契約關系。受讓人要求顯名,則需要隱名股東成為顯名股東,然后完成股權轉讓。受讓人需注意的是,隱名股東轉讓股權是否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成為顯名股東,以及是否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除此之外,受讓人可以要求隱名股東提供證據證明公司過半數的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材料和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或公司股東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材料。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對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