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破產程序中庭外和解協議的效力如何?
楊孝業律師解答:
破產程序中的庭外和解協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由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就全部債權債務的調整、處理事項自行達成的協議。
根據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可以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此規定并未限制庭外和解協議具體適用的破產程序類別,由此可以理解為,只要破產程序還未結束,債務人就可以和債權人協商確定和解協議。庭外和解協議需要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庭外和解協議中的債權人包括享有財產擔保權債權人和法定優先權工程類債權人。庭外和解協議一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結破產程序。
庭外和解協議非破產程序中的必經程序。即便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就庭外和解協議已經達成一致,也未必必須提交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楊孝業律師補充:
破產和解協議應包括的內容主要有:(1)債務人資產狀況的說明。(2)確認的債權情況說明。(3)債務人的清償債務計劃。(4)和解協議的擔保情況。(5)和解協議的生效。
和解協議的簽署和履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因此在和解協議制定過程中管理人不應該過多干預協議的主要內容,應尊重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管理人不應當強加自己的意見給當事人。在普通債權人對和解協議的表決前,應先考慮優先債權人對和解協議的意見,在優先債權人對和解協議一致通過的前提下,方可提交普通債權人對和解協議進行表決,防止對優先債權人的優先債權造成損失。因和解協議的后續履行涉及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的責任履行情況,因此,在關于對和解協議的表決過程中,管理人對表決項的設立應清晰并有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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