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訂立必須要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序,但是合同法中規定了要約的撤回和撤銷制度,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法律后果是一樣的,要約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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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有什么不同?
劉福勝律師解答: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之后但在發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約人欲使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以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的通知之前,將該項要約取消,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要約在到達相對人之時發生法律效力,在要約到達相對人之前——也就是要約在生效之前,要約可以撤回。
要約的撤回不受任何限制,但是要約的撤銷會受到一定的限制。要約在生效之后,被要約人還沒有承諾之前,要約可以撤銷。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a) 要約寫明接受要約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b) 被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要約人已本著對該項要約的信賴行事。
劉福勝律師補充:
確定要約生效的時間非常重要,因為它可以明確受要約人能夠承諾要約的具體時間,從而明確要約人受因受要約人承諾而成立的合同約束的時間。另外,確定要約生效的時間,還可以之確定要約人能否撤回要約。此即為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容。要約生效前,要約人可以自由改變想法,撤回要約使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無論該要約是否不可撤銷;但一旦要約已經生效,則要約人不能撤回該要約。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該撤回的意思表示須在原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在實踐中,注意:在當事人發出要約后,相對人未作出承諾前,合同還沒有成立,所以,要約可以依法撤銷。但是在預約中,預約合同已經成立,由于預約是一種合同,無正當理由撤銷預約實際上是單方解除合同,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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