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隨之而來的就是損害賠償問題。在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訴訟中,確定賠償責任主體關系到在民事訴狀中如何列被告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在沒有特殊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為保險公司和車主。但因為機動車在現實中有租賃、出借等情況出現,機動車的駕駛人并不總是車主,所以在一般的交通事故賠償主體中,車主和肇事者分離的情況下,賠償主體的確定就比較復雜。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特殊情況下交通事故賠償主體是如何確定?
劉福勝律師解答:
交通事故的賠償一般由保險公司優先賠償。我國機動車都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首先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的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而應當由其他主體承擔。對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只要在交強險限額內,保險公司“買單”一般沒有問題。如果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較為嚴重的人身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的,總賠付很容易超出交強險的限額,這時就應當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來確定責任主體。
劉福勝律師補充:
車輛買賣未過戶情形下,實際車主作為民事賠償主體,原車主不作為民事賠償主體。
駕駛盜竊車輛的情形下,肇事人為民事賠償主體。在車輛所有人對車輛管理有嚴重過失時,由于其沒有履行好應盡的管理義務,具備了肇事車輛的供應者身份,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車輛所有人和駕駛盜竊車輛者都應該作為民事賠償主體。
機動車在修理期間被修理工人擅自使用或者修理工廠擅自借給他人使用等情況下產生的損害賠償,機動車的所有人一般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同意擅自駕駛車輛致人損害的,訴訟主體應為擅自駕駛者。
車輛出租、發包情形下損害賠償的訴訟主體是出租方、承租方和發包方、承包方。
出賣已過期限的報廢車輛及出借、出賣車牌,均為法律禁止性行為,出賣人、出借人對此行為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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