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是現今社會經濟活動中常見的一種犯罪形式,由于這類詐騙犯罪是利用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的,往往與經濟合同違約糾纏不清,以致很多人分不清究竟有哪些合同行為是合同詐騙犯罪行為。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合同詐騙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莫志欣律師解答:
根據刑法的規定,合同詐騙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莫志欣律師補充:
一要考查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欺騙行為,看行為人有無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即有無《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幾種情形。
二要考查行為人履行合同有無積極的態度。如果行為人想方設法,采取各種措施,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決心和態度,雖然合同不能履行,也不能以此認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應以合同糾紛處理。相反,如果行為人只是在口頭上承諾履行,而實際上沒有積極履行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這種情況,就應認定有詐騙的嫌疑。
三要考查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條件。行為人在合同履行條款中,要求對方先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而對方按照合同履行了義務以后,行為人有條件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并且沒有正當理由,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以合同詐騙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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