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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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公司破產的條件是什么?
張磊律師解答: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張磊律師補充: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企業破產法》第7條第2款明確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為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前提條件。
2、債權人的債權是財產上的請求權
因為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財產上的請求權的債權人才可以通過破產程序獲得清償,從而法律賦予其申請開始破產程序的權利才有實際意義。
3、債權人的債權應是已到期的債權
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可得行使的,即該債權已到期,且未受清償。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須是期限已經到來;如果是附條件的,必須是條件已經成就。
4、債權人的債權是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屬于自然之債,債權人不再享有勝訴權,即不能通過司法強制執行手段滿足其債權。破產程序即是以司法強制執行的手段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自然之債自然無法適用。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當駁回其破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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