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實行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和其他例外情形,否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財產都是共同共有,這里面當然也包括股權。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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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
張磊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張磊律師補充: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如果允許股東配偶在未經公司其他股東認可的情況下享有公司經營管理權,會破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人合性基礎。股東配偶是登記在股東名冊且經過工商登記的公司股東,其以公司為對象享有資產收益和經營管理的股東權利,我國股權登記制度中并不存在股權共有的內容。民事共有關系的客體是財產權,夫妻共有財產指的也是財產利益。
股東配偶以夫妻共有財產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就出資財產的性質而言,如無特別約定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出資財產轉換為公司資本之后,該財產為公司所有,投資者就此喪失了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轉而取得公司股權,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需要做出相應細化規定,強調股權共有的客體是財產性權利,股權整體不能被登記為共有,只有單一主體才具有股東資格,將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分離出來,單獨成立股權財產性權利的共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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