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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往往會有一些不為公眾所知曉的商業秘密需要加以保護,如客戶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線路圖紙等,這些商業秘密能給企業帶來不同程度的經濟利益,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甚至關乎企業的生死存亡。而這些商業秘密,又都為企業內部分特定員工所知曉和掌握。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保障企業的合法利益,創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我國法律對此進行了諸多規制,競業限制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法妞網友咨詢:
什么是競業限制?
張磊律師解答:
競業限制是指企業和知悉本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企業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企業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企業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了競業限制的,企業應依法向員工支付補償,員工若違反約定,則需向企業支付違約金。
根據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作為兜底條款,必須是和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同等地位、薪酬的人,而不是任意員工,如果說任意擴大解釋,必然會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大部分用人單位并不會按期支付補償金,但是競業限制條款不因此無效,需要勞動者及時主張解除。不然,如果勞動者迫于生計從事了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仍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張磊律師補充: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離職后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或者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對于經濟補償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的,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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