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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債權是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和信托、基金證券公司等經營貸款或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借款人貨幣而形成的權利。金融債權的主體為金融機構,因此,金融債權一般具有金額較大、種類繁多和性質復雜的特點。
法妞網友咨詢:
金融債權的申報范圍是什么?
張磊律師解答:
根據金融債權是否設立擔保,可分為有財產擔保的金融債權、信用擔保金融債權和無擔保的普通金融債權;根據金融債權的期限又可分為長期金融債權和短期金融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46條規定了“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可見,若債權未到期的,法院裁定受理企業進入破產程序之日實際為加速到期日,依據合同約定的利率在借期內的利息計算至破產申請受理時,該破產債權即為債權本金加上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
以貸款為例,銀行對債務人的債權主要是基于債務人向銀行申請的貸款,該貸款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未完全清償的,債權人依法可向債務人的管理人進行申報。根據債務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的有關貸款合同,該金融債權的組成基本包括:1.本金;2.利息;3.罰息;4.復利;5.違約金;6.因實現債權而發生的相關費用等。
張磊律師補充:
罰息主要分為貸款逾期后的罰息和貸款被挪用后的罰息兩大類。按照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看,銀行對罰息計收復利有明確的部門規章的規定。合同中明確約定罰息可計收復利的,銀行對罰息計算復利的訴訟請求可以被法院支持,實務中管理人一般也會予以確認。但如果約定不明,只是籠統地約定利息可計收復利,認定時可能存在較大爭議。在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中,并沒有嚴格限制債權的復利、罰息和逾期利息不能申報,在有明確約定情況下,根據法無禁止即可行的原則,在破產程序中關于復利、罰息和逾期利息可以一并申報且應被管理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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