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開設賭場罪原屬于賭博罪的一種,與聚眾賭博是并列關系,后2006年6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將開設賭場罪單獨列出,之所以將其單獨列出并設定更高的法定刑(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主要是由于其對法益的侵害程度遠大于聚眾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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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關于開設賭場罪的規定有哪些?
駱寶龍律師解答: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駱寶龍律師補充:
聚眾賭博,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開設賭場其實就是經營賭場。
根據《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共同犯罪中,在沒有任何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被告人的供述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是無法確定的,刑事案件除了有被告人的供述外,還應有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參賭 人員中獲取費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規定的“聚眾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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