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隨著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日益嚴重,他們以互聯網為紐帶,分工配合實施犯罪,將犯罪活動分成若干環節,不同的環節由不同的群體人員來完成。人員之間往往互相不認識,這給依法準確的打擊犯罪帶來了巨大的困難。同時,網絡犯罪的幫助行為相較于傳統犯罪的幫助行為,其對犯罪完成起著越來越大的決定性作用,社會危害性凸顯。
法妞網友咨詢: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到底是啥罪?
馮榮尚律師解答: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適用于被幫助對象眾多而個體實行行為危害性不足以成立犯罪的情況。作為一種類似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性罪名,在大多數情況下,對幫助行為人不宜按照該罪定罪處罰,而宜作為普通幫助犯或片面共犯處理,但是,如果個體實行行為危害性不足以成立犯罪而總體上具有相當的法益侵害性時,應當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事實上,一對多才是網絡幫助行為顯著區別于傳統幫助行為的重要特點,才是信息時代賦予幫助行為人的特殊能力,也是新增設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所應當著重解決的問題。傳統的共犯理論不能解決被幫助人單獨不構成犯罪的情形,司法實踐也不能為了將幫助行為人入罪而將各實行行為人的違法所得累計計算。
馮榮尚律師補充: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第二行為人實施了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第三行為者的行為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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