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一般大家比較了解的是房子的產權、所有權,除此之外,房屋還有一項居住權,在民法典實施后對房屋居住權有新的明確規定。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關于房屋居住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馮榮尚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房屋居住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房屋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
馮榮尚律師補充: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馮榮尚律師結語:
在生活中,往往因為婚姻關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對房產的分割上有較大的爭議時,我們就多了使用居住權解決問題的方式,比如說,一個人擁有所有權,同時,他可以通過合同或者調解方案為另外一人設立居住權,他可以一直住到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者自己去世,這樣就非常有利于家庭當中涉及房產析產問題的解決。設立居住權對近年來討論火熱的以房養老提供了法律保障,老年人可以將房產變現來改善生活的同時,在房產上給自己設立居住權,讓自己晚年生活沒有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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