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勞動關系指一個勞動者同一時期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理論,勞動者一般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法律關系,隸屬于一個用人單位,由該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建立人事檔案。其他單位也不可能同時為該勞動者重復建立人事檔案、重復繳納社會保險。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雙重勞動關系是否違法?
林均律師解答:
一個勞動者只能有一個社會保險賬號,且法律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以上這些規定反映出雙重勞動關系不但損害國家利益和市場經濟秩序,而且損害勞動者的身心健康,故原則上并不為我國法律所認可。
另外,我國法律對于雙重勞動關系確實有兩類例外性規定。一類是為了解決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國營(有)企業勞動力相對過剩而采取的過渡性措施。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企業根據不同情況,對不同的勞動者采取停薪留職、提前退休、直接下崗待業,甚至因經營性困難直接放長假等方式分流過剩人員。基于這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上述四類人員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另一類是為了解決非全日制用工的問題。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積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即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較小。為提高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勞動者的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林均律師補充:
在實務中,有以下幾種典型雙重勞動關系:
1、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可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2、不影響原用人單位工作的前提下,或得到前用人單位同意,從事非全日制用工或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3、兩家用人單位用工管理不規范,勞動者未與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再為前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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