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是我們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還包括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比如,因經濟糾紛限制人身自由甚至非法拘禁,懷疑他人盜竊而隨意非法搜身都屬于侵犯人格權的。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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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死者的人格權保護有什么規定?
張雷律師解答:
依據《民法典》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那死者是否就不再享有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權了呢?當然不是。二者時間周期的不同,根本原因系“民事權利能力”與“人格權”系兩個不同的概念,來源不同指向也不同,且對于死者人格的保護更多地是出于對其親屬的權益的保護。
以前我們國家的《民法通則》規定了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但并沒有規定死者的名譽利益是不是要保護以及怎樣保護的問題?!睹穹ǖ洹啡烁駲嗑帉⑷烁駲嗟谋Wo從胎兒一直延伸到了墳墓,《民法典》第994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案例中的陳某的起訴是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民法典還對故去的英雄烈士人格權也有了明確的保護?!睹穹ǖ洹返?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張雷律師補充: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而基于死者的特殊性,死者的人格權主要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身體權等。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關于“近親屬”的范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進行了明確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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