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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法妞網友咨詢:
傷害胎兒身體的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張雷律師解答:
在刑法理論研究中,理論界對故意傷害罪已有較為深入的探討,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也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犯罪。故意傷害案件在每年的刑事案件中占有較大的比例,也是社會公眾接觸較多、關注較大的犯罪類型,因而對故意傷害罪的司法認定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在我國法律上,人的出生標準采取“獨立呼吸說”,刑法只保護出生以后的人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胎兒被排除在外。故意侵害胎兒的行為在我國被認為是不構成犯罪的,包括孕婦本人的墮胎行為不構成犯罪、第三人侵害胎兒而未傷及母體的不構成犯罪,以及第三人侵害胎兒傷及母體的是按照對母體的故意傷害罪來處理,胎兒并沒有作為故意傷害罪客體的資格。
張雷律師補充:
國外把胎兒的保護起點參照胎兒在生理上的成形期來確定,各國界定起點也各有不同。從生物學上來講,從受精卵、胚胎、到胎兒期的時間需要 8 周(也有的說 12 周,生物學上未有定論)。大陸法系國家如意大利、德國規定胎兒受保護的時間節點為孕婦懷孕三個月以后。日本刑法規定不管孕婦懷孕期間胎兒的長短以及發育長度如何,早期的流產也是墮胎。墮胎犯罪的成立不需要胎兒死亡,但是墮胎行為發生之時,胎兒必須具有生命力,有生命力的胎兒就有免受侵害的權利。
根據目前我國法律規定來講,與孕婦發生沖突致其流產的話,一般會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
因為故意殺人罪的責任主體是人,而腹中的胎兒在法律上并不屬于“人”這個范疇,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人的主體資格始于出生,目前我國關于胎兒出生認定的標準,通常認為從與母體分離并能夠獨立呼吸時起算,既“獨立呼吸說”,胎兒出生后開始呼吸既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義務,才可以被認定為法律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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