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年開工第一天,靈魂拷問:今年春節加班了嗎?因拒絕春節期間攜帶電腦回家工作,上海某咨詢公司的小張被開除。經勞動仲裁,小張獲賠19.4萬元,公司不服起訴。近日,上海浦東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支付勞動者賠償金19.4萬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后被駁回。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相關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春節拒絕攜帶電腦是否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張雷律師解答:
針對春節拒絕攜帶電腦一事,現實中確實存在工作有突發狀況需要處理的情形,但處于休假狀態,不具有提供勞動的義務,故其拒絕攜帶電腦不屬于惡意拒絕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
合法解除并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嚴重過失的情形;
1.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未經許可兼職(嚴重影響工作或經公司提示不改正)
4.欺詐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5.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員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這一點公司的自主權利就比較大了,涉及到具體情形較多,無法一一列舉了。
張雷律師補充:
非法解除并需支付賠償金:(1). 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公司制度或合同條款依據不足。如員工手冊規定女員工入職隱瞞婚育狀況構成嚴重違紀,因違反法律關于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而無效;(2)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依據不足。如以員工連續曠工15天為由解除,卻無法提供考勤證據證明;(3)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超過了合理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發生解除的事由,但公司拖延解除的,實務中存在認定公司怠于行使權利而成立非法解除的判例。等等。
張雷律師結語:
無論是一個小團隊,還是一家大公司,和諧的勞動關系、團隊氛圍都是良好發展的基礎。用人單位作為管理者,理應對勞動者保持一定限度的寬容和善意。如果一味地用公司內部規定中的條條框框苛求勞動者每時每刻都“正確地做事”,甚至動輒就使用開除員工這支“利器”,必然會導致一定的內耗。畢竟,在精誠協作的基礎上追求公司的長遠發展,才是“做正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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