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現實當中行使代位權往往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之后通過人民法院來賦予自己執行代位權的權利,但是有的時候并不是一定就需要行使代位權,代位權還有其他使用方式,那么代位請求權是怎樣的,債權人的代位權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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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請求權是怎樣的,債權人的代位權有哪些特征?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李夢圓律師解答:
代位請求權是在合同關系中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項權利,即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特征如下: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保全制度的一種。
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限制性。
3、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補充性。
4、代位權訴訟權利義務的非對等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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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李夢圓律師解析:
債權人代位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隨債權的產生,轉移和消滅而產生、轉移和消滅。
債權人代位權不能獨立產生,也沒有獨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債權以及其他債權而存在。債務人沒有到期債權,債權人就無代位權可言。
債權轉移,其隨同轉移,債權消滅,其隨同消滅。
2、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不是代理權,不適用代理權的規定,區別在于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權利。代位的結果,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而不是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3、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
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不是扣押債務人的權利或就收取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而是將行使權利的后果歸于債務人,這樣,就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了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為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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