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的分類也稱證據在學理上的分類,是指在對證據進行理論研究中,根據證據本身的各種特征,從不同角度作出各種不同的歸類。那么刑事證據要符合什么條件,刑事證據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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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要符合什么條件,刑事證據的條件是什么?
廣東聯銀律師事務所楊水蓮律師解答: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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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聯銀律師事務所楊水蓮律師解析:
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fā)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具備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條件。
由于不同案件立案標準不同,因此,此處我們僅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進行探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有以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且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即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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