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那么什么情況下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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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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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華泰(天津)律師事務所王春香律師解答:
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情形:
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八十二條,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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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華泰(天津)律師事務所王春香律師解析:
個人債務糾紛中,“借條”或“欠條”是常見的書面表現形式,但是“借條”不等于“欠條”。因為“借條”證明的是雙方存在的借貸的法律關系,而“欠條”不一定證明就是雙方存在的借貸的法律關系,還有可能是買賣合同關系、建設工程款的欠款關系、勞動合同中的拖欠工資的關系等,所以在個人債務糾紛中應當明確法律關系。
如果是借款合同關系,借款人應當向出借人出具“借條”,有條件的可以提前準備借款合同。因為借款合同可以明確權利義務以供雙方遵守,而且出借人常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包括物的擔?;蛉说谋WC,保證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時出借人可以對特定物有法定優先受償權,而人的保證在于到期之后,出借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故人的保證需要出借人根據保證的類型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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