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債務承擔分為兩個層次:第一順序的債務承擔人是合伙企業,第二順序的債務承擔人是全體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企業全部財產進行清償,未能清償的部分由全體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妞網友咨詢:
合伙人要直接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相關資料圖)
周乃文律師解答:
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分為兩個層次:第一順序的債務承擔人是合伙企業,第二順序的債務承擔人是全體合伙人。由于債權人的交易對象是合伙企業而非合伙人,合伙企業作為與債權人有直接法律關系的主體,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因合伙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責任的保護,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全體普通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未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因而,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所謂的“連帶”責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順序的責任承擔中相互之間所負的連帶責任,而非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之間的連帶責任。
周乃文律師補充:
《合伙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伙企業擁有財產并依法受到保護,債權人為實現債權,不僅要關注于合伙人,也要關注于合伙企業的財產,比如合伙對其他主體的債權,在可能的時候利用債權人代位權等規則,真正實現債權,而不僅僅是獲得司法確認。
《合伙企業法》
第二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47.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