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第二節監護,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第二款:“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三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四款:“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何時可以終止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賀士歡律師解答: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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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士歡律師補充:
引起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主要包括兩項: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法律行為和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前者為積極保護,目的是使被監護人可以有效參與社會交往活動;后者為消極保護,目的是防止被監護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監護人有權作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被監護人實施各類民事法律行為,并對被監護人的超出行為能力的法律行為,享有同意權和追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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