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訴和免予起訴都是人民檢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時所作出的決定。
法妞網友咨詢:
不予起訴和免予起訴有什么區別?
(資料圖)
周卡方律師解答:
1、不予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
2、免予起訴是檢察機關對雖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
周卡方律師補充:
不予起訴和免予起訴的區別在于:
(1)不起訴是在犯罪嫌疑人沒有構成犯罪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規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免予起訴是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在應負刑事責任的前提下,只是由于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
(2)不起訴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只要存在法律上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時,人民檢察院就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免予起訴的適用,需由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斟酌法律上的規定作出具體決定。
周卡方律師結語:
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是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證據不足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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