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婚姻就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建立的長期契約關系。婚姻泛指適齡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的自愿結合,并取得法律、倫理、醫學、政治等層面的認可,雙方共同生產生活并組成家庭的一種社會現象。
法妞網友咨詢:
我和妻子正在協議離婚,因為她不是北京市人,買車時候用的是我的資格,她買的車。現在搖號買車很困難,我想要回我的買車資格,我們之間應該如何約定?
朱群群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該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因此,在沒有書面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您與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得的車輛,雖然登記在您的名下,由您的妻子出資購買,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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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群群律師補充:
如果你們選擇的是協議離婚的方式,可以在離婚協議的財產約定部分中明確,登記在你名下的具體車牌號碼和車輛型號的機動車歸你所有。出于夫妻財產共同所有的考慮,在明確車輛所有權歸你所有的同時,離婚協議中可以約定你支付給女方一定數額的金錢補償。如果你不想要車,只想要小客車指標,則在離婚協議中可以約定在離婚后你將車輛過戶到女方名下,由女方登記為“京外號牌”,這樣你可取得小客車更新指標。應注意的是,需明確約定登記為“京外號牌”。否則,依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第26條第1款規定,“個人因婚姻、繼承發生財產轉移的已注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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