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中,殘疾人犯罪之后,在判刑的時候,因為身體上的因素,如果收監執行就會變的較為麻煩。因此,有些殘疾人的家屬就想申請監外執行。那么,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殘疾人判刑后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嗎?
網友咨詢:
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殘疾人判刑后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嗎?
(資料圖片)
江蘇漢彭律師事務所孫雪燕律師解答:
監外執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根據《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殘疾人被判刑后,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但殘疾已定形的,一般不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按規定,能夠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如下: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但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詢法律問題】
孫雪燕律師解析:
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