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那么,對非法同居的關系,對方是否具有繼承權?
網友咨詢:2004年10月,我與徐某經人介紹認識,在認識半年之后,我們在沒有進行登記的情況下舉行了婚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05年11月,徐某突遇車禍喪生,留有房屋、機器設備及銀行存款等幾十萬元遺產。在徐某死后,徐某的家人不僅不讓我分割遺產,還將我趕出我原來居住的屬于徐某的房屋。請問:我有權繼承徐某的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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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戈創律師事務所余建君律師解答:
無權繼承徐某的遺產。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構成事實婚姻,屬非法同居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而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與徐某在2004年認識,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非法同居,你與徐某的婚姻關系無效。因此,你不能以配偶的名義繼承徐某的遺產。
余建君律師解析:
繼承權的實現,亦稱為繼承權的兌現,指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權后,根據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方式取得遺產的法律后果。
繼承權的實現要具備幾個前提條件:
1、繼承人在繼承權主體的范圍內;
2、繼承權人沒有喪失繼承權;
3、繼承權實現的內容是合法的,沒有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要實現繼承權,首先應明確自己是否具有繼承主體資格,有遺囑按遺囑,沒遺囑按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任何一方繼承人均有權提出分割遺產。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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