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聘請外國人如何處罰
按人數處罰,非法聘用一個人罰1萬并且沒收非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5000元以上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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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以每非法介紹一人5000元、總額不超過5000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5000元,總額不超過100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1萬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非法用工單位受工傷如何賠償
非法用工的工傷處理方式如下: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非法用工是指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務工者與用工單位所建立的非法勞動關系。常見的使用童工,未經備案登記招用員工,外籍員工未經批準在國內工作等都屬于非法用工。依法打擊非法用工,是政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
三、非法用工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93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條“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第5條“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66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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