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繼承關系中,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可以根據繼承方式的不同參與遺產的分配。其中,包括了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四種繼承方式,有約定遺贈和遺囑繼承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其他繼承方式的,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
山東海之信律師事務所的曹興群律師做出了解答:
(資料圖)
一、繼承遺產的方式
1、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就是扶養人與被扶養人之間簽訂的一份合同。扶養人承擔起照顧被撫養人和負責扶養人死葬等義務,而被扶養人過世后把被扶養人的遺產交由扶養人繼承的一種方式。這里的被扶養人大多是指沒有子女或者是子女已死的孤寡老人。
2、遺囑繼承與遺贈
遺囑繼承,指的是被繼承人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把自己的個人財產交由指定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方式。而遺贈是指被繼承人把自己的遺產贈與給任何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集體或者國家。
3、法定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遺囑、遺贈協議的,其遺產的繼承采用法定繼續的方式,按照親屬關系的遠近來確定法定繼承的順序。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曹興群律師補充:
二、遺囑繼承與遺贈的區別
遺囑繼承與遺贈雖然都通過指定繼承人的方式進行遺產繼承和分配,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遺囑繼承的繼承人的范圍是要屬于法定繼承的范圍,但不受到法定繼承順序的限制。而遺贈的繼承人的范圍則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是集體和國家。
三、多份遺囑有沖突怎么辦?
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這四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是最高的,遺囑和遺贈次之,最后才是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多種繼承方式并存時,遺產繼承的優先等級為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遺贈、法定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當一人生前立有多份遺囑時,其中有公證遺囑時,以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排除無效的遺囑后,以最后的一份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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