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發生后,要對責任人追究相應的事故賠償,那么根據造成事故的損害程度要有明確的醫療分級用來劃分責任的大小。如果進行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呢?
醫院和門診等醫療機構在病人求診就醫的時候開展醫療診治,有時候醫院大夫或醫務工作人員由于某些疏忽或過失給病人造成了身體上的或是其他方面的傷害,這在醫學上稱之為醫療事故。
筆者為大家剖析一下關于醫療事故的相關法律依據,只有了解了其背后的法律意義才能更好地正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筆者還是建議大家案件對您來說重要的,可以咨詢我們專業的律師,尋求最佳幫助。
(相關資料圖)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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