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按刑法分則來講屬于貪污賄賂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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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定罪處罰如下: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
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并且數額較大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并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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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內容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二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三是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以外的活動,數額較大,挪用時間超過了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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