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復墾后再次征用,可否獲得賠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農村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而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提前回收,是有經濟補償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土地復墾需遵循的原則
一、誰破壞,誰補償
土地復墾義務人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損毀的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負責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損失補償費。
損失補償費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失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應當符合有關規劃和標準
土地復墾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復墾規劃的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復墾的要求和復墾后的基本用途。土地復墾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和條件進行。
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制定土地復墾規劃時,應當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和自然條件以及土地破壞狀態,確定復墾后的具體土地用途。在城市規劃區內,復墾后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復墾應當與生產建設統一規劃,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應當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在征求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并經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此外,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工程,進行土地復墾驗收等活動,應當遵守土地復墾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遵守土地復墾行業標準。
三、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被破壞的土地,可以復墾為耕地、園地、林地、草地或養殖用地的,應當首先復墾為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和養殖用地。不能直接復墾為上述農用地,但可復墾成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土地,如蓄水池、沼氣池等,應當因地制宜復墾用于農業服務。不能復墾為農用地的,應當設法用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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