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在民事交易中具有意思自治的權利,因此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然而這樣的自由需要一定的限制,那么合同約定管轄法院應該注意什么?今天,小編就為您整理了如下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合同約定管轄法院應注意什么
合同約定管轄法院時,首先要注意不能違反級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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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協議管轄選擇是否必須是確定的和唯一
民訴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新民訴法解釋改變了原司法解釋關于選擇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的規定。
因此,管轄協議中當事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只要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該協議管轄約定有效。
二、關于合同無效時管轄協議效力的認定
《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因此,管轄協議盡管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具有獨立性。同時,合同無效、變更、解除、終止要經過實體的審理才能確定。因此,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管轄條款的效力。
但是,在管轄權案件審理中,對于管轄條款本身的效力應當進行審查,當事人在管轄異議期間提出管轄條款效力問題的,法院要進行實質審查。當事人提出簽名、蓋章等真偽問題申請鑒定的,應當進行鑒定。當事人在管轄權確定后,再提出管轄條款效力問題的,不予審查。對于當事人對協議條款真偽無異議,但提出協議條款的簽訂人無權簽訂管轄協議的,因該異議涉及表見代理判斷問題,屬于實體審理的范圍,不應在管轄裁定中作出審查判斷。
三、關于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規定問題
協議管轄約定違反級別管轄的,應當從該管轄地點中確定有級別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協議管轄約定在基層法院管轄,按照級別管轄超出該基層法院級別管轄范圍的,應當由符合級別管轄的該基層法院的上級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約定在上級法院,按照級別管轄屬于下級法院管轄的,應當結合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相應的下級法院,多個下級法院均有管轄權的,在確定管轄法院時,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意見,由當事人進行選擇。當事人拒絕選擇的,由上級法院根據“兩便”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以上幾個方面在當事人協議管轄法院時值得參考。然而合同中的風險不能完全避免,在當事人對該問題存在較多疑問時,應該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以免因自己的過失錯過時機造成損失。律霸網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歡迎您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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