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打成植物人,犯罪嫌疑人構成故意傷害罪,一般要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資料圖】
是他人身體,他人的身體不包括假肢、假發與假牙,但是已經成為身體組成部分的人工骨、鑲入的牙齒,也是身體的一部分。毀壞尸體的行為,不成立故意傷害罪。基于同樣的理由,傷害胎兒身體的,也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傷害他人身體,傷害,一般是指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犯故意傷害罪的時候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的。
成立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即對傷害結果具有認識和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但是,不要求行為人對傷害的具體程度有認識,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并且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可。所謂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只要求一般性的認識而非具體的認識,或者說,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并非輕微的傷害結果即可。
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4、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5、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6、加重情節:
(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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