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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法律如何保護
“過勞死”就是由于勞動者長期的加班工作,導致身體的各項機能不能得到恢復,出現過度疲勞的狀態,進而引發突然死亡(也稱為猝死)的現象。
我國目前法律還沒有對“過勞死”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然而社會公眾通常會將“過勞死”與工傷聯系在一起,那么勞動者如果出現過勞死是否能被認定為工傷。
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實行的是危險責任原則,在對工傷進行認定時需要具備三個基本要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地點)以及工作因素(或工作原因),我們通常稱之為“三工原則”,這是認定工傷的基本判斷標準。此外,在考慮到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情形,我國在勞動法律法規中還設定了“視同工傷”的制度。《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然而,僅僅使用這一條款,還遠遠不能解決全部的“過勞死”的情況。若勞動者的“過勞死”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家屬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相應權利。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內容,特別是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控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才是真正防止和減少“過勞死”現象出現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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