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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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1.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關于什么是債權債務問題。
2.債權債務中關于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文中是這樣說明的:無因行為必須由法律作出規定,法律可以規定某些物權行為是無因行為,也可以規定某些債權行為是無因行為,德國民法就是如此。某種行為,在理論上我們認為它“應該”是無因行為,但未規定在法律中,還是不能作為無因行為看待。
3.什么是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
(1)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2)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債權轉讓協議則是以債權轉讓為內容簽訂的雙方協議。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權利轉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是必須具有有效存在的合同債權;
2.是債權轉讓不會改變債權的內容,即不會增加債務人的負擔;
3.是轉讓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即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轉讓的情形;
4.是轉讓合同權利應遵循一定的程序,即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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