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例外的情形有哪些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例外的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這是規定了四種對抗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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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期限的規定是什么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期限規定為15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在15日屆滿后,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結合司法實踐,若出租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多將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合理期限類推適用除斥期間1年的期限,即自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有效合同之日起計算,逾期1年權利歸于消滅。
找法網提醒您: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系一種強制締約請求權,非形成權。
三、
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構成要件
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構成要件有:
1.租賃合同為房屋租賃合同。
2.租賃期間,出租人向第三人出賣租賃的房屋。對此注意三點:
(1)僅限于出賣。出租人贈與、互易或者房屋被征收、沒收后出賣的,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2)房屋被抵押,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3)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最高應價購買房屋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能夠滿足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約定的買賣條件。
4.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1)一般情形下,承租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行使;期滿未行使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拍賣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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