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須滿足的條件:
協議離婚的:如要求過錯方賠償,須滿足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
1.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根據法律規定,協議離婚的當事人若想對另一方的婚內不忠行為索賠,必須在離婚登記后一年內提出。這一年的時間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2.在離婚協議中沒有放棄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協議離婚后,若想再對原配偶的過錯行為追究責任,要明確在離婚協議中是否有放棄追究對方離婚過錯責任的類似表述。若在協議中有明確放棄相關權利的約定,則即便王某現在有再多的證據,事后也不能來追究對方的責任了。
3.所取得的他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經過努力后取得了對方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并且還找到了前夫與第三者生育小孩的醫院證明,非常不容易。但證據能否成立,還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確認,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在司法實踐中,要認定“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要3個月以上的時間證明。不知取得的證據是否符合以上標準。至于對方與第三者生育有小孩,若小孩出生手續的相關表目上父親欄中有對方的簽名,這一般也能夠認定。這個證據能夠補充證明同居的事實,以及后果的嚴重性。

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
單位辭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且該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單位辭退患職業病的員工;辭退在醫療期內的員工;辭退在三期內的女職工;辭退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五年內會退休的員工;以及其他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