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權利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案件;
(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鄰接權中的表演者人身權,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權、保護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權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以決定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1)權利人的意愿是否被嚴重違背;
(2)權利人體現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嚴重歪曲;
(3)是否給權利人的聲譽和社會評價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4)侵權人是否因此獲得較大的名譽或經濟利益。
(5)其他嚴重損害權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價值、當地的社會經濟情況、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影響范圍等因素合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三條權利人可以單獨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訴訟,也可以與財產權利損害賠償一并提起訴訟。在后一種情形下,權利人如果將精神損害賠償列為獨立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該就該訴訟請求單獨確定賠償額。

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多次就確定精神損害數額的因素作出了規定,這些因素包括: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此外,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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