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是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過錯是侵權行為人在侵害他人權利時的一種心理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上有過錯,才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如無過錯,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這與其他損害賠償相同,但兩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損害賠償,由于是完全是以彌補受害人的實際經濟損失為原則,故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的區分一般不影響損害賠償的多少,但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的主觀損害,故意和過失反映出侵權行為人的主觀因素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具有輕重之別,故在認定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時,一定要注意區分故意和過失侵害,區別對待,讓故意侵害者承擔較重的責任。

明確刑事被告人的賠償主體地位:
保險公司是否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取決于交通肇事者最終應否承擔相應責任。
探究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不予受理”之初衷,在于“防止被害方得不到任何賠償,防止勉強作出判決后的‘空判’引發申訴信訪”。實際上,“空判”引發申訴信訪造成的影響遠不及法律沖突、同案不同判以及正當權益保護受損等造成的影響大。
本案中,法官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明確了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地位,受害者有了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加之保險公司的保障與賠付,從而避免了受害人的補償與救濟落空。
但就現階段而言,由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相關條文的存在,除了交通肇事案件,其他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幾乎不可能,有的甚至根本無法獲得相應的救濟與補償,適時修訂法律或更新司法解釋,實現法律制度的統一,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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