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與裁判依據:
(一)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針對本案,可以理解為第一百三十八條是對受到犯罪侵犯,法院不受理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一般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是針對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別規定。所以本案應該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即便肇事者被判處刑罰,也不能因此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二)合同約定
保險公司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基礎是保險合同。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交強險保險賠付的范圍。在交強險限額內,不足以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其他物質財產損失的,被侵權人可以選擇先請求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他物質財產損失不足以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的,可以請求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

影響精神損害賠償的其他因素:
1、精神損害程度。
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應由醫學專家劃分輕重程度,作出相應判斷。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權情節。
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違法造成損害成正比。
3、認定“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后果”
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鑒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且造成嚴重后果。
(1)凡是造成受害人殘疾的,無論傷殘等級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就是嚴重的精神損害,就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傷殘等級越高精神損害越嚴重。
(2)對于受害人既沒有死亡,也沒有殘疾的,對于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否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對此種情形,可以結合受傷害情況、是否住院、住院時間長短、是否影響受害人的飲食起居以及病歷記載等綜合決定。有時候,雖然受害人沒有造成殘疾,但本人遭受的精神損害卻十分嚴重,如幾乎構成但沒有構成殘疾的面部永久性疤痕等,應當認定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造成嚴重后果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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