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著作權侵權賠償范圍:
1、直接損失,即指:①對侵權直接造成的著作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②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③因侵犯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2、間接損失,即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權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屬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范圍。著作權的間接損失是由于造成了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著作權進行經營活動而遭受的。3、精神損害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賠償主要指著作權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圍僅限于對受害人人身精神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包括因侵害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遭受的財產損失。因侵害精神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歸入財產損失范圍。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