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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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無效婚姻?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十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達法定婚齡的。
在本案中,法院根據目前醫學界意見,被告所患的乙型肝炎處于活動期,極具傳染性,應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判決原告王先生與妻子的婚姻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后還能上訴嗎
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訴。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我國法律關于婚姻效力的判決采取一審終審制。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根據此條之規定可看出,采取一審終審制的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決,而對于涉及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則適用兩審終審制。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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